2019年2月27日 星期三

受聘技師/執業技師可兼任的業務


八大公會業務
受聘技師/執業技師可兼任的業務
好康一次報給您



全國八大公會積極拓展新業務,有目前最夯的耐震標章審查作業、結構快篩,還有水土保持計畫委託審查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等,技師好康報彙整了全國八大公會受聘技師/執業技師分別可兼任的業務,好康一次報給您。


技師可兼任業務
受聘營造業技師
執業技師
擔任職務
說明或連結
執行公會
建築物指定必須施工勘驗
V
V
勘驗技師

台灣省.台南市.高雄市
水土保持計畫委託審查工作
V
V
審查委員

各公會(省公會除外)
結構快篩
V
V
快篩技師

台灣省.台中市.高雄市
敏感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製作報告

V
安全評估技師

各公會
審查
V
V
審查委員

各公會
耐震標章
設計察證
V
V
設計察證委員

全聯會
工程品管查核
V
V
施工察證委員

全聯會
特別監督作業

V
特別監督人

特別監督團隊
新建住宅結構安全單項評估
設計審查
V
V
審查委員

各公會
工程品管勘驗
V
V
勘驗委員

各公會
鑑定報告
製作報告
V
V
鑑定技師

各公會
複審
V
V
複審委員

各公會
逐案簽證丙等營造業
V

主任技師
營造業法施行前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
需加入公會
捷運禁限建安全評估報告
製作報告

V
安全評估技師

各公會
審查
V
V
審查委員

各公會
施工計劃書
製作報告

V
安全評估技師

各公會
審查
V
V
審查委員

各公會
結構耐震初步評估報告
製作報告

V
安全評估技師

各公會
審查
V
V
審查委員

各公會
結構耐震詳細評估報告
製作報告

V
安全評估技師

各公會
審查
V
V
審查委員

各公會


《相關規定》
營造業法第34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有關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之其他業務或職務,除本部前已認可之得兼任業務或職務外,由各技師或建築師公會指派執行受政府機關委託之有關營造業其他業務、職務(包含審查、檢查、抽查、調查、施工查核、評選、勘驗、評估),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之。(中華民國106911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785)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中華民國106511日營署中建字第1061350208)

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 本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規定聘工地主任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營造業於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該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 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受聘營造業技師認可之兼任業務或職務
允許兼職職務
法規函釋
函號
勘災
屬政府機關徵調辦理之緊急性勘災工作,得事後由徵調機關造冊送本署備案。
內政部93.7.28台內營字第0930085146號函
鑑定
目前認可者係由相關技師或建築師公會每年統一造冊送內政部申請認可後指派或輪派之鑑定工作。
內政部營建署103.2.17營授辦建1030008532號函
教學、演講、補習班授課、研究
就土木建築專業知識之教學授課,均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所稱之兼任教學,於上班時間內,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
內政部93.7.28台內營字第0930085146號函、97.3.28台內營字第0970014203號函、97.2.29營署中建字第0970007460號函
同一營造業董、
監事、負責人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同一營造業董、監事、負責人。
內政部營建署 96.11.12營署中建字第0960060158號函
其他公司
董監事職務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任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與專任工程人員業務職權相容並不衝突,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號解釋意旨,上開兼任尚非屬不得兼任之職務。
內政部99.11.4台內中營字第0990808923 號函
股東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公司股東,如僅純股東未兼任其 他業務或職務,非屬營造業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所許。
內政部營建署 96.4.30 營署中建字 第0960019700號函
理監事
如屬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機關()、團體職務,且與專任工程人員業務職權相容並不衝突者,可比照他公司董監事職務辦理。
內政部101.11.21台內營1010810872號函
技師公會理監事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擔任技師公會理、監事職務,係屬本法第34條第1項但書所稱支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業務、職務。
內政部93.6.2台內營字第0930084207號函
仲裁人
專任工程人員兼任仲裁人,係屬本法第34條第1項但書所稱支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業務、職務。
內政部94.4.29台內營字第0940004552號函


受聘營造業技師不認可之兼任業務或職務
不允許兼職職務
法規函釋
函釋
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會長
所從事之兼職與營造業事務無關,非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認可之其他業務、職務。
內政部營建署 96.4.20 營署中建字 第 0963502596 號函
關係企業董事長
非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認可之其他業務、職務。
內政部94.8.5台內中營字第0940084970號函。
民意代表或里長
所從事之兼職與營造業事務無關,非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認可之其他業務、職務。
內政部94.3.16台內營字第0940819900號函。
顧問公司或其他公司之諮詢顧問、技術總監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非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認可之其他業務、職務。
內政部營建署99.7.6營署中字第0990041171號函、內政部102.9.25台內營字第1020809926號函。
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
內政部93.7.15台內營字第09300851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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